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633,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3號
聲 請 人 李怡蓉(即李國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玉瓊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3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華新麗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 1 228 002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D-0000000-0 1 1000 003 華新麗華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NX-0000000-0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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