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林兆仁(即林徵龍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林杏娟 住○○市○○區○○路000巷0弄0 號0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3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72NX0000000-0 1 675 002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0 1 624 003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0 1 686 004 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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