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649,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凃來好

代 理 人 賴鏘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2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泛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