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49號
聲 請 人 凃來好
代 理 人 賴鏘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受益憑證,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2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韶恬
附表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第一金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泛太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03-D0-00-0000000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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