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13,除,652,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黃蔡秀燕
代 理 人 黃翠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11號公示催告在案。

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故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筑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1 聯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8ND0000000 1 1000 02 聯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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