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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78號
聲 請 人 王桂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余沛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67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㈠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0 1 707 ㈡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0 1 995 ㈢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㈣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㈤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D00000000 1 1000 ㈥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 1 10000 ㈦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 1 10000 ㈧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 1 10000 ㈨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E00000000 1 10000 ㈩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F00000000 1 100000 國泰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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