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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81號
聲 請 人 黃保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6日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301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登寶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0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0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04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05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06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07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08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09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10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11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12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D-0000000-0 1 1000 013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89-NX-0000000-0 1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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