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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08號
聲 請 人 吳天化
法定代理人 姜羽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以112年度監宣字125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姜羽庭為其監護人,有該裁定附卷可稽,是本件自應以姜羽庭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該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70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 0 1 80 2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0NX000000 0 1 4 3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 0 1 6 4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 0 1 4 5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 0 1 7 6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 0 1 15 7 遠東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 0 1 10 8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 0 1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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