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32號
聲 請 人 胡善廷
代 理 人 胡金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1 500 002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0 003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93 004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115 005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106 006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129 007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135 008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95 009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4NX0000000-0 1 102 010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NX0000000-0 1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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