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吉宏辦公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玲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36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以下金額為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1 吉宏辦公家具有限公司/黃麗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門分行 112年8月16日 154,429元 UW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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