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易昌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呂玉好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5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001 皇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江程金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世貿分行 112年9月5日 129,029元 Z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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