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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養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蘇香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二週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請於期限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補陳養父王錦洲已死亡之相關證明文件,或提出聲請調查之證據方法,以證明本件聲請符合法律規定。
三、倘聲請人有法律上之疑義,請逕向鄰近之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相關之律師諮詢或律師扶助服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旻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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