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8,訴,5309,2001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三○九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新東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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