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仲訴,10,200105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仲訴字第一○號
原 告 交通部台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范光群律師
顧立雄律師
張嘉真律師
複 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被 告 國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二七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區○○路二段二七三巷三號一樓訴訟代理人 李念祖律師
李家慶律師
蘇宜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九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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