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國更,2,200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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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國更字第二號
原 告 丙○○
己○○
丁○○
戊○○○
乙○○
兼 右五人
訴訟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七號一三樓之一
右原告與被告台北市政府警察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台北市政府五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暨住所。

二、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暨住所。

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暨住所。

四、台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暨住所。

五、台北市政府之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住所。

六、已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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