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婚,442,200105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公示送達被告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莊雪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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