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除字第六二一一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訊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霖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六0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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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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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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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電訊網路服務股│第一商業銀行 │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陸萬玖仟肆佰伍拾│TTN000二九│ │
│ │份有限公司 │建國分行 │ │伍元 │五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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