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保險,139,200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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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保險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甲○○○○○○


原 告 永駿豐建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縣大社鄉○○路八
法定代理人 乙○○ 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被 告 美商喬治亞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四
法定代理人 丙○○ 住
訴訟代理人 丁○○ 住
施習盛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八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婷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法院書記官 王 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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