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婚,322,200105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婚字第三二二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水亮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壹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肆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壹佰陸拾捌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零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妙黛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進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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