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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八號
原 告 脫普聚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廿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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