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重訴,1551,200105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一號
原 告 金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原 告 M○○
壬○○
寅○○
庚○○
A○○
H○○
J○○
K○○
G○○
黃○○
V○○
宙○○
Q○○
午○○
k○○
癸○○
丙○○
W○○
丑○○
L○○
j○○
未○○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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酉○○
卯○○
己○○
甲○○
申○○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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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
玄○○
Y○○
I○○
乙○○
R○○
b○○
T○○
巳○○
子○○
戌○○
地○○
F○○
法定代理人 辰○○
法定代理人 f○○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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