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重訴,1924,2001051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四號
原 告 寅○○
乙○○
癸○○
庚○○
戊○○
辛○○
丁○○
甲○○
壬○○
子○○
卯○○即盧
住台北縣淡水鎮○○街○段四七巷四七號
己○○
丑○○
辰○○ 住台北縣中和市○○路三○一巷八弄二號三樓
丙○○ 住台北縣淡水鎮○○路四○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淑惠律師
被 告 宏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五號五樓
法定代理人 巳○○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瑞真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青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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