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89,重訴,2455,2001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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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 八十九年重訴字第二四五五號
受通知人:被告甲○○
訴訟代理人陳峰富律師、滕澤珩律師
原告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通知如左:

一、被告應於十五日內就原告準備書狀提出答辯續狀,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原告。

二、就答辯狀所載理由,如有應證之事實,請被告於十五內具狀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若欲聲請訊問證人,應陳報證人之姓名、地址及待證事實。

三、言詞辯論期日,原則上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準備書狀,以及被告提出之答辯狀為審理之範圍,進行爭點之整理,並禁止被告於開庭時始提出答辯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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