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保險字第六四號
原 告 台灣中國航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展通運有限公司、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捌仟陸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捌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肆拾肆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