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簡上,67,200102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簡上字第六七號
上 訴 人 乙○○
被上訴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六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二月十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純惠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胡宗淦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劉寶鈴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