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補,150,20010227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
甲○○
右原告與被告元大京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丙○○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叁拾叁萬伍仟元折合銀元柒拾柒萬捌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叁仟叁佰伍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林秀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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