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補,49,200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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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黃明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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