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1929,2001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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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補字第三六八號
原 告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堂
右原告與被告漢華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伍仟捌佰叁拾捌元折合銀元肆拾肆萬壹仟玖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肆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壹萬叁仟貳佰陸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曉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三 日
書 記 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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