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1941,2001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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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四一號
原 告 鉅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欽致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鉅富水電冷氣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鉅富水電冷氣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肆拾肆萬貳仟叁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捌仟壹佰肆拾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肆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肆仟叁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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