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二六號
原 告 IP&P.com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展鴻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士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壹拾玖萬玖仟零壹拾肆元,折合銀元壹佰零陸萬陸仟叁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零陸佰陸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壹仟玖佰肆拾柒元。
㈡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臺幣叁拾肆元)。
㈢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陳秀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B書記官 林秀妙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