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174,200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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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四號
原 告 亞洲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思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陸萬捌仟捌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伍佰陸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肆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九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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