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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二二六號
原 告 華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欽
送達代收人 蕭翰嶽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時立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時立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捌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五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二、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以補正起訴聲明、請求權基礎;以及提出被告時立網路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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