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四六○號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張珮毓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擔保放款借據影本乙份(第十二條)在卷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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