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464,2001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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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六四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台北縣新店市○○路○段三○九號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孫建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玖萬肆仟伍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玖佰捌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肆拾陸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零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靜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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