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2491,2001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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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一號
原 告 甲○○
居台北縣泰山鄉○○路六三之六號

一、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國祥冷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肆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壹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肆佰零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件及繕本各貳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邦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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