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六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送達代收人 何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米米客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米米客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伍仟肆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柒佰壹拾玖元,折合新台幣捌仟壹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壹佰壹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六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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