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686,2001022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六號
原 告 吉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兩富
送達代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陸萬捌仟叁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貳佰貳拾捌元,折合新台幣陸仟陸佰捌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陸佰叁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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