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719,200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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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九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住同右
(送達代收人 任勝全 住台北市中正區○○○路○段六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捌萬零捌佰伍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壹仟陸佰零叁元,折合新台幣叁萬肆仟捌佰零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肆仟柒佰陸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参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玲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B書記官 呂烱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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