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訴,742,2001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四二號
原 告 建業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蔡政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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