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六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三、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民一庭法 官 XX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素芸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歐陽漢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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