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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林森分行
法定代理人 張茂雄
訴訟代理人 曾志雄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乙○○、丁○○、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柒仟柒佰捌拾伍萬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拾玖萬貳仟捌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捌仟伍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柒拾柒萬捌仟肆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貳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全戶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賴錦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書 記 官 葛映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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