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040,2001052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乙○○
訴 訟 代理人 丙○○
被 告 僑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 記 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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