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056,2001050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北市○○路○段六五四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雷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丁○○發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雷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壹拾貳萬參仟貳佰貳拾元參角,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柒仟零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萬壹仟貳佰參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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