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058,2001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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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八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立寧
訴訟代理人 陳惠治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⑴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玖萬玖仟玖佰玖拾玖元、⑵新台幣壹億元,應繳裁判費:⑴銀元玖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⑵銀元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肆元,折合新台幣⑴貳拾玖萬玖仟零壹元、⑵新台幣壹佰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貳拾玖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純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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