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1121,200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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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二一號
原 告 第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館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彥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玖佰陸拾壹萬叁仟伍佰零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萬伍仟叁佰柒拾捌元,折合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壹佰叁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陸仟零捌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壹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蕭胤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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