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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五二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和分行
法定代理人 涂文彰 住
訴訟代理人 葉朝皇 住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佰零玖萬玖仟伍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零參佰參拾貳元,折合新台幣陸萬零玖佰玖拾陸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零玖佰伍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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