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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四號
原 告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文正
送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肆佰柒拾肆萬伍仟陸佰柒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萬玖仟壹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肆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並將繕本壹份逕送被告另副知本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黃柄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楊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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