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242,2001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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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二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富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因被告乙○○、己○○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告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
本公示送達除牌示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一次。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載之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王碧芳
法官 詹駿鴻
法官 高偉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書 記 官 郭錦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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