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587,200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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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八七號
原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宏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八巷五樓之七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區○○街四十號二樓
被 告 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一四巷八號三樓之一
戊○○ 住台北縣永和市○○路六二四巷二號十樓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宏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叁佰肆拾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宏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五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柒佰捌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壹、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千三百四十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陳述:一、被告宏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揚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邀其餘被告丙○○、乙○○、戊○○、甲○○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一千二百六十八萬五千元及一千二百二十一萬五千元,約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清償,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及百分之九.五0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金,並立有借據為證。

二、詎料本件借款僅清償本金一百六十萬元及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經多次催討均無效果,依借據第八條規定,該借款視為到期,為此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參、證據:提出連帶保證書、借據、往來科目帳務查詢報表、放款帳務明係資料查詢報表各二件、授信約定書四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子、被告宏揚公司、丙○○、戊○○部分: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丑、被告乙○○部分:壹、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貳、陳述:一、我是宏揚公司董事,但不管事,不知道公司運作,也未看過原告提出之借據,不知宏揚公司借多少錢。

二、我僅在原告所提出之連帶保證書上簽名,未在借據上簽名,且簽連帶保證書時,內文是空白的。

三、原告應先向主債務人請求,不足額部分再找我們連帶保證人。

寅、被告甲○○部分:壹、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貳、陳述:一、原告提出之連帶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簽名是我簽的,但印章不是我的。

當初是開股東會時,要我簽名我就簽,不知簽的是連帶保證書。

二、簽連帶保證書時,內文保證額度是空白的。

三、原告應先向主債務人請求,不足額部分再找我們連帶保證人。

理 由

一、被告宏揚公司、丙○○、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宏揚公司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分別向原告借款一千二百六十八萬五千元及一千二百二十一萬五千元,約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日清償,利息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九.二五及百分之九.五0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金,詎料上開借款僅清償本金一百六十萬元及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九日止之利息外,其餘部分迄未清償,經多次催討均無效果,依借據第八條規定,該借款視為到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往來科目帳務查詢報表、放款帳務明係資料查詢報表等件為證,被告宏揚公司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正。

三、原告另主張被告丙○○、乙○○、戊○○、甲○○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等情,固據其提出連帶保證書為證,惟為被告乙○○、甲○○所否認,辯稱其雖均在原告所提出之連帶保證書上簽名,但簽名時,連帶保證書內文係空白等語。

經查,原告所提出之連帶保證書雖經被告乙○○、甲○○於連帶保證人欄簽名,然保證書內容則未記載何者為被擔保之主債務,原告復未舉證證明連帶保證契約之主債務確係被告宏揚公司對原告所負之借款債務,是堪信被告所辯為可採。

則原告與被告乙○○、甲○○對於系爭連帶保證契約之必要之點,意思表示並無合致,自不能認為連帶保證契約已然成立生效。

又原告主張被告丙○○、戊○○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亦係以上開連帶保證書為據,而該連帶保證書係被告丙○○、乙○○、戊○○、甲○○共同立具,則被告乙○○、甲○○上開「連帶保證書內容空白」之陳述,自係有利於其餘連帶保證人被告,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被告乙○○、甲○○上開陳述,對未到場之被告丙○○、戊○○亦有效力。

是亦應認原告與被告丙○○、戊○○間之連帶保證契約尚未成立生效。

原告主張被告丙○○、乙○○、戊○○、甲○○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云云,自屬無據。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宏揚公司給付二千三百四十萬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另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丙○○、乙○○、戊○○、甲○○連帶給付上開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其勝訴部分,合於法律規定,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該部份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九條但書、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明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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