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595,2001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五九五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博文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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