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90,重訴,966,200105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六六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書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B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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